勞務派遣的法律關系
核心內容:派遣員工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派遣單位與勞動者。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雙方因履行勞動關系發(fā)生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jīng)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
1、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應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2、雙方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屬于民事勞務派遣服務合同,并不確立勞動關系,如雙方就勞動
派遣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除自行協(xié)商和調解外,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解決。
3、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勞動派遣,則勞動派遣是無效行為。勞動者和實際用工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三)用工單位與勞動者。
雖然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不等于雙方不存在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作為實際用工單位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2、告之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法律對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作了嚴格的限制:1、用工單位應根據(jù)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為數(shù)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2、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3、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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