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使用勞務人員有哪些規(guī)定
用人單位因季節(jié)性、臨時性、突擊性用工需要,或因單位原因造成難以與所使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需要,確需使用本市戶籍勞動者為勞務工的,可以通過勞務型公司輸入勞務工,或直接招聘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和企業(yè)內部退養(yǎng)人員作為勞務工使用。
勞務型公司向用人單位輸出勞務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協議。協議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包括勞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管理費用等),醫(yī)療費用及其它福利費用,還要明確承擔工傷事故的處理及雙方的管理責任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勞務型公司應當與被輸送的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承擔國家規(guī)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它義務。
用人單位直接招用勞務工的,應當與之簽訂勞務使用合同,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yè)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xù)。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guī)定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按照擅自用工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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