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受傷 哪方單位擔責?
【案情】
張某初中畢業(yè)后,因家庭生活困難,從鄉(xiāng)下來城里打工,應聘了某勞務派遣公司。被聘用后,該公司將張某派遣到一家安裝公司做力工,在安裝一設備時,沒受過專業(yè)訓練的張某不慎從三米多高的設備上摔了下來,造成椎骨骨折,骨盆斷裂,住進了醫(yī)院。
因為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沒給張某上工傷保險,張某出院時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相互推脫,都不肯為他出醫(yī)療費用!秳趧雍贤ā返92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guī)定了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被派遣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承擔連帶責任。可這個責任在用工和派遣單位之間該如何分配,規(guī)定的并不明確。
【評析】
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造成勞動者損害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在《勞動合同法》第92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中均有規(guī)定。對其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的責任如何分配,司法實務中一般根據(jù)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雙方的事先約定來劃分。
如果事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誰用工,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來劃分。當然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被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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