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勞務派遣人員的規(guī)范化管理,充分調動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地發(fā)揮勞務派遣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公司是指與本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合法機關、企業(yè)(含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協(xié)議,派遣至本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堅持“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規(guī)范使用、嚴格控制總量”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涉密崗位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第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工作期間的各項工作成果歸本單位所有。
第三章 派遣與管理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達到所需崗位要求的健康衛(wèi)生標準;
(二)技術性崗位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相關職業(yè)資格證書,具有相關崗位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遵紀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勞的精神和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第八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務派遣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按照相關制度流程,確定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并履行協(xié)議內容;
(二)審核各部門勞務派遣人員用工、辭退、離崗申請;
(三)組織勞務派遣公司選拔派遣人員,審核勞務派遣人員資質;
(四)審定勞務派遣人員工作考核結果,及時反饋勞務派遣公司;
(五)按協(xié)議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六)協(xié)調處理涉及勞務派遣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 各部門是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根據工作需要,申報勞務派遣人員需求;
(二)負責勞務派遣人員崗前培訓、工作安排;
(三)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將考核結果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報送;
(四)對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員提出辭退申請,并按相關要求報人力資源部;
(五)負責通知被終止派遣人員,并監(jiān)督做好相關離職交接和手續(xù)辦理;
(六)協(xié)助人力資源部做好勞務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條 按照“嚴格規(guī)范、科學考核、優(yōu)勝劣汰”的原則,每月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考核內容包括工作紀律和工作質效兩項。
第十二條 各部門按月將勞務派遣人員考核結果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考核結果,按照有關協(xié)議約定,進行費用劃轉。
第五章 離崗、辭退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離崗,應提前15天向部門提交書面離崗申請,按規(guī)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xù)并報人力資源部。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未履行離崗手續(xù)離開崗位的,所在部門要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 部門辭退勞務派遣人員,需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人力資源部批準后,通知辭退人員,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辭退手續(xù)。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派遣條件的;
(二)違法違紀,損害本單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集團總部:胡經理
聯(lián)系電話:0351-2773828 18635148479
集團總部地址:
聯(lián)系電話:0351-5686108 15364615581
公司地址:太原武宿綜合保稅區(qū)A座22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