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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轉勞動合同制用工咨詢 |
http://www.hdfdf.com 2015/1/25 來源:紅杰人力人才網 閱讀:5175次 |
勞務派遣工轉勞動合同制用工咨詢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工轉勞動合同制用工咨詢】沈律師:您好。我單位是一家生產編制袋的集體性企業(yè)(未改制),每年不停生產,現有一部分勞務派遣工,為減少勞務派遣工數量,請問能否對他們簽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每次對每個員工明確工作任務,簽一次合同,任務完成,合同到期,下次按同一方式繼續(xù)簽合同,并長期用這一方式用工,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貜蜑闀S,謝謝!
沈斌倜律師答復: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這種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通常無法預計到該項工作結束的具體時間,因此在實踐中該項目的開工之日,就為合同開始之時,此項目的結束之日,就是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日。
一般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下:a、單項工作(如具體開發(fā)某項技術等);b、可按項目承包的工作(如某個房子的裝修等);c、因需臨時用工的工作(如臨時雇傭工人促銷空調等);d、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共同特點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標。以此可知,該種勞動合同的使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只有在任務明確或者季節(jié)性強、臨時性的情況下,才適用于簽署這種勞動合同。如果企業(yè)在不適合簽署這種勞動的時候簽署了這種勞動合同,一旦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企業(yè)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針對本咨詢中提到的該單位是否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沈斌倜律師認為只要符合上述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務特點的用工,可以使用這種用工形式,但沈斌倜律師需要提醒的是三個問題: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如果將以這一方式長期用工,企業(yè)將在每次勞動合同到期時需要按照勞動者當期的工作年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終止時企業(yè)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自2008年9月18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開始實施以來,其明確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一旦符合滿1年不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則可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與其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務派遣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臨時性工作崗位的勞務派遣工不計入10%勞務派遣工總量。所以,如果確實是臨時性勞務派遣用工,可以不用擔心這部分勞務派遣工的數量影響到勞務派遣用工總量,但仍需要提醒的是,勞務派遣若干規(guī)定目前還未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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