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該起非法勞務輸出案如何定性,詐騙還是非法經(jīng)營?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被告人林林(化名)。
被告人周輝(化名)。
2001年底,被告人林林擅自私刻“鎮(zhèn)江市京口境外勞務有限公司句容咨詢處”印章一枚,以該咨詢處名義在句容招收了8名赴馬來西亞的勞務人員。由于不具備輸出勞務資質(zhì),且馬國未向中國開放普通勞務市場(對此兩被告人供述在案發(fā)后才明知),林林通過他人介紹結(jié)識了被告人周輝,請求其幫助辦理旅游護照等相關(guān)事宜。周輝表示同意并通過鎮(zhèn)江市東方旅游公司某業(yè)務員,在支付相關(guān)手續(xù)費用后(被告人周輝所在的公司也收取了每人兩百元的手續(xù)費),從該旅游公司開取了出國旅游交費的發(fā)票,并用該發(fā)票順利辦理了旅游護照,再由廣州遠洋國際旅游公司梁某為勞務人員辦理旅游簽證和購買出境機票,最后被告人林林以旅游的名義將這8名勞務人員送至馬國,到達后由該國的李某負責具體安置。在這批勞務輸出人員中,被告人林林共收取勞務人員費用16.38萬元。其中支付廣州梁某簽證和訂購機票費2.4萬元,交李某15.4萬元,自己墊付勞務人員欠款1.4萬元。
期間,被告人周輝作為鎮(zhèn)江市智源國際科技與人才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智源公司)的總經(jīng)理,為拓展該公司業(yè)務,經(jīng)智源公司董事會決定,于2002年1月8日注冊成立智源公司句容辦事處,正式聘請被告人林林任該辦事處主任。
2002年1月,由被告人林林在句容直接以智源公司句容辦事處的名義,招收赴馬國勞務人員6名。同樣,由于智源公司也不具備勞務輸出的資質(zhì),被告人周輝、林林采用與上一次相同的方法,對該批6名勞務人員一直送至馬來西亞。后在馬來西亞被告人林林得知,對于第一批向馬國輸送的8名勞務人員,馬方李某未按合同全部落實好工作,部分落實的工作待遇也大大低于合同約定,并且未能辦理到合法打工所必須的工作準證,但被告人林林仍讓這8名勞務人員說在馬國生活、工作很好并拍攝成影像帶回國進行宣傳。2002年3月,被告人林林、周輝又以同樣的方法和手段,以智源公司句容辦事處的名義輸送赴馬國勞務人員4名。被告人林林、周輝從輸出的這兩批勞務人員中,收取勞務費用計21.3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林林交廣州梁某辦理旅游簽證購買機票3萬元,交李某16萬多元,自己得款1.7萬元,智源公司未能獲利。
2002年4月—6月,被告人周輝以“智源公司”的名義在丹陽招收赴馬國勞務人員人員9名,共收取勞務人員費用242600元,公司留取部分手續(xù)費外(約13400元),余款通過公司財務全部交匯廣州林某、梁某帳戶上,用于辦理簽證、訂購機票以及轉(zhuǎn)匯給馬國李某。在同一期間,被告人周輝還委托青島出國人員服務公司招收赴馬來西亞勞務人員10人,并由智源公司先墊付資金23萬余元給林林將這10名勞務人員送至馬來西亞。
被告人林林、周輝先后五次將37名勞務人員輸至馬國打工以后,由于馬方李某不能辦理到赴馬國打工必須具備的工作準證,且發(fā)現(xiàn)聘用合同的馬國公司根本不存在,當?shù)氐膶嶋H打工收入亦與合同約定的報酬相差甚遠,感覺上當受騙。此時李某卻避而不見,無法聯(lián)系,被告人林林又無法妥善解決此事和控制事態(tài)的發(fā)展,勞務人員遂靜坐我國駐馬使館,申請領(lǐng)事保護。我國駐馬使館先后多次向國家外交部緊急電傳反映此事。案發(fā)后,被告人周輝三次赴馬國將勞務人員全部召回,并退還部分被害人人民幣37.8萬余元,公安機關(guān)扣押被告人周輝贓款12.2萬元人民幣。
[審判]對于本案應如何定性,審判過程中產(chǎn)生了下列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林、周輝明知智源公司不具備涉外勞務輸出的資質(zhì),仍以豐厚的待遇作誘餌,招收赴馬國打工的勞務人員,利用辦理旅游簽證的方式將勞務人員輸送出國。其客觀上具有隱瞞非法勞務輸出真相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勞務人員錢財?shù)墓室,?gòu)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林、周輝的行為不構(gòu)成普通詐騙罪,但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他們在向馬來西亞輸送勞務人員的過程中,均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錢財。這不僅侵犯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也侵犯了經(jīng)濟合同管理秩序這一客體。本案中智源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應構(gòu)成單位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主要應認定為智源公司犯非法經(jīng)營罪。對于被告人林林第一次非法輸出8名勞務人員的行為,有觀點主張,可以視為智源公司的單位行為;有觀點主張,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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